“乐拼”恶意模仿“乐高”被判赔3000万!商标侵权如何维权?

2021-04-12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企业影响力的不断扩大,可能会被有心人拿来“搭便车”,这不但会破坏企业形象,而且会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因此,了解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监控市场,保持敏锐警惕的商标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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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赔偿金额翻十倍


4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对“乐高”诉“乐拼”系列标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对“乐高”提出的3000万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据了解,美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人从2015年开始复制乐高玩具,生产出大量含有“乐拼”中文及英文字样系列标识的玩具产品,其中多款标识侵犯了“乐高”商标标识,且,其一个商标名称与乐高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相似,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查明上述事实,遂判决美致公司等三被告赔偿乐高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300万元



但是,判决后,双方均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二审查明,“乐高”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宣传,在玩具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早已成为相关公众用于识别乐高商品的主要标识。美致公司一系列地使用“乐拼”标识,在颜色组合、表现形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与“乐高”极为相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从而削弱“乐高”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对其市场声誉造成毁贬。



美致公司复制乐高玩具持续四年之久,根据相关刑事裁定书认定,仅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美致公司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已达到3.3亿元,另依据浙江淘宝网络公司提供的“乐拼”商品销售数据,可合理推定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亿元。经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合理估算,所涉侵权产品的整体获利应远超1.6亿元。


据此,广东高院认为,美致公司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获利多,且极富设计性和组织性,攀附和模仿乐高公司的恶意明显,属严重侵权行为,应从重判赔,遂对乐高公司提出的赔偿主张予以全额支持,改判“乐拼”赔偿“乐高”相关经济损失3000万元。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随着创新发展,企业间的资源争夺正逐步从商业界转战到商标界。因此,了解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监控市场,保持敏锐警惕的商标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就成为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那么,在面临商标被侵权时,作为被侵权的权利人如何合理的索要赔偿呢?


1. 证明损失数额。


商标赔偿的标准以弥补亏损为原则,权利人证明自己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法院会依据,此数额进行判定。


2. 根据侵权人所获利益进行赔偿。


如果权利人没有办法对损失数额进行举证,法院可以以侵权人在侵权行为获取的利益为标准进行判定。


可以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应的公司经营账目,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标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如果侵权人拒绝提供相关账户导致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也可以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 根据许可费进行赔偿。


如果侵权人也无法证明其在侵权行为中获利多少,法院可以依据权利人对外许可、转让商标获得的许可费作为标准,来计算相关的损失。


4. 酌情赔偿。


在以上3种情况均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据侵权行为人的性质、以及情节酌情在500万元以下确定一个数额进行赔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是可以作为索赔依据的,而这里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公证取证费用等支出。



在基本明确了赔偿金额之后,商标维权的流程又是怎样的?


1. 固定证据

 

权利人可以对侵权人销售、使用商标的场地、平台,或者提供服务的场所、网站等,进行取证、固定证据,以确定侵权行为、侵权事实。


目前,权利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公证取证,一种是借助第三方工具自行取证。


传统公证取证模式下,权利人发现侵权事实后需先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再由公证处安排具体取证时间,将产生时间间隔。对于瞬息万变的网络环境来说,可能因此错失最佳取证时机。


同时,公证取证往往都由人工操作设备,效率较低。对于数量较多的网络侵权行为,往往短期内无法完成取证工作。通过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取证过程就相对简便,只需按照第三方存证平台上的操作指南,完成对应步骤即可,显著提升了取证效率。


此外,2021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中国商标网刊发了《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研究报告》告包括《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建议稿、起草说明、配套的指引逐条释义和9件指导性案例汇编。


《商标评审案件电子数据证据指引》的第二章中明确指出:


第五条【自行取证】


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检索、下载、复制、镜像、拍照、录像、录屏、截屏、刻盘、记录等方式,开展关于电子数据的现场或者远程取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取证。取证结束后,可以制作取证记录或者说明。


第十条【第三方存取证】


为了降低电子数据发生被篡改等风险,当事人可以通过第三方存取证平台保存、提取电子数据。


第三方存取证平台可以采取电子签名、完整性校验、可信时间戳、区块链、数字水印等防篡改技术。


需要提醒的是,自行取证时,务必使用正规的第三方存证工具,如【存证云(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免费试用),以确保取证过程的规范化和证据的有效性。


2. 发送律师函 


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其下架相关产品,或停止使用相关商标。

 

一方面起到震慑作用,告知对方其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给对方一次改正的机会。如果对方能认识到错误,且侵权行为不严重,又愿意协商解决的,我们也建议双方可以就侵权事实和侵权赔偿进行协商解决。毕竟诉讼的周期会比较长。

 

另一方面,如果对方坚决不改正,继续使用相关商标,证明其主观上存在一定的恶意,权利人可以在相关诉讼中取得有利地位。


3. 书面投诉


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停止使用相关商标、或销售相关产品,权利人可以通过行政方法解决。例如向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投诉,要求商标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纠查行为。

 

4. 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对方仍然拒绝下架、并且仍然坚持销售、使用商标或者相关产品,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