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说完了大家最关心的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问题,今天,我们继续问答系列聊聊——
“真摊上事了,电子合同要如何举证?”
首先说说为什么会有这么一问呢?
这是因为,在网上签署了电子合同,遇到纠纷后当事人需要举证,普遍来说,大家都会把电子合同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材料提交,但作为数据电文的电子合同,一旦进行书面打印,打印文本就会被视为复印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复印件要成为具有独立效力的证据,必须要有其他证据作为补充、佐证。
换言之,除了原始合同(原始证据)之外,我们还应该采用一系列方式进行补充举证,这些方式有:
1、由有资质的电子合同服务商出具证明,如:电子数据存证函
2、证据的直接推送(包含仲裁、法院、调解中心等机构)
有不少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和一些地方仲裁委、调解中心、法院机构达成了合作关系。因此,当事人是可以直接将电子合同推送过去,而不再需要额外的补充证据,这种形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风险。
3、电子合同服务商人员出庭作证
由电子合同服务商人员出庭作证,证明平台合法性以及操作专有性、电子签名运用于此平台的可靠性。
如有需要,也可以寻求由电子合同服务商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由从业人员庭上说明平台合法性、存证客观性、操作专业性、综合证明这个电子合同服务平台的可信、可靠。
许多合同是实践型合同,即合同的生效不是签署完成的当下,而是在款项往来实际发生后。所以,在提交司法机关时,当事人还应当提交一些补充材料,比如银行的交易转账记录、双方沟通的过程记录(录音和录像等),这些东西也可以非常显著地增强法律效力。
5、在电子合同服务商平台上申请司法鉴定及公证
但使用这种方法需要注意甄别是事前/事中证明,还是事后证明。如果说电子合同服务商前期的合同签订、合同文件存证没有这些机构参与进来,那么这些机构就只能提供事后证明。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在司法认定上对签订的整个过程的真实、客观、不被篡改都有要求,因此,必须寻求参与签约见证同时能提供签约过程证明的机构。
以上就是补充举证的不同方式,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大家可以自行斟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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