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2017-12-07

说到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是每个用户都关心的内容。

其中,大多数人最喜欢问的是:“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除了小编老爱给大伙举例说明的《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其实,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也是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今天,小编就随手整理了一下,请大家自取所需!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

由于电子合同是现代商法领域中出现的新兴事物,我国法学界一直在试图对其拟定一个准确、规范、合理的科学定义,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有诸多不同,譬如:存储形式、表现形式、证据的采集认证等方面,所以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规范的电子合同立法概念。 

然而,对于电子合同中具体必备的电子签名、身份认证等内容,我国法律已有明文规定,具体的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四条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第七条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看完上述内容,有童鞋要问,怎么内容这么少呢?小编你确定都整理出来了么?我还知道有AAA\BBB\CCC呀~

(⊙v⊙)嗯…童鞋们说得都挺对…这些A\B\C也的确都是与电子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为什么没有把它们也都囊括到上头,归结来说,这就涉及到法律权利大小的问题了~


在我国,各种法律、规定有权利大小之分,大致来讲就是:

根本法律> 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法规和规章


如果要是再加上【出品人】来划分的话,就是:

宪法> 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或各省级政府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计划单列市政府颁布的地方性法规> 其他地方政府及职权颁布的地方性有约束力的文件


回到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上,正是依据上述顺序关系,小编在此处罗列了这些最根本的电子合同相关法律依据,它们都是裁定电子合同纠纷及相关案件的【关键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