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律所信息化转型困境

2021-05-13


撰稿 | 包鑫钺、仇寿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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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信息化转型之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中国经济的数字化转型,我们的生产和生活都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迁移,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种现实在司法审判上的反映就是电子数据已经成为案件审判中最为常见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在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会涉及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效力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多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出台,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其证据效力早已得到承认。


但是,由于电子数据易消灭、易篡改的特性,司法实践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理和判定难度较大,而当事人普遍欠缺举证能力,取证程序不当、证据不完整、复制件存在篡改可能、存证主体无法确认致关联性差、对案件事实指向性差等问题,使得电子证据采信率普遍较低。


为了确保证据链完整、可信,证据准备工作成为律师办案过程中最消耗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的工作。如何将“电子数据”快速、高效、低成本的转变为“电子证据”,成为律所在信息化转型中遇到的普遍问题。


而将取证工作交给公证处,虽然可以解决一部分问题,但又带出新的问题:

1. 时间成本较高过长的取证时间导致错过保全证据的最佳时机;

2. 取证存在局限性,公证处取证只能证明侵权结果但并不能证明侵权过程;

3. 人工投入大,导致取证费用较高。


改变通常都是在悄然之间发生的。我们已经看到,为了应对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律所尤其是红圈所、精品律所,将“可信存证服务作为律所的底层基础设施配套给律师,鼓励律师在证据获取环节采用『存证云』来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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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方工具赋能


『存证云』是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推出的“公证+鉴定”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用户提供网页证据、微信证据、电子照片、电话录音、手机录像等新证据规则下的电子数据的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便捷出证服务。


存证云通过将取证标准前置化来达成取证的合规与合法,带来了取证、存证成本的大幅降低,以及出证环节的快速和便利,达到规范和效率的双重提升。


01  · 取 ·   规范取证


借助存证云取证过程中,公证处和司法鉴定中心全程参与电子证据的形成、发送、接收、存储等过程的监督,除能有效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真实、客观外,也极大的提高了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司法采信率。


02 · 存 · 安全存证


存证云采用哈希校验值技术确保数据真实,采用数字签名技术确保行为可信,采用区块链技术确保存储可信,采用底层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安全。


03 · 用 · 便捷用证


在用证层面,存证云一键对接司法鉴定、公证处、互联网法院,免除律所线下对接的大量精力投入,从而可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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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的存证场景分享


目前,存证云已经在金融、电商、物流、知产等领域得到广泛使用。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截止2021年4月,已有2419个司法判例采纳了存证云的可信证据。


场景1:品牌鉴真打假


以“品牌鉴真打假”取证为例,传统模式下律师需要公证处人员陪同见证购买,收到快递后,还需要再次陪同见证开箱,时间成本、费用支出都相对较高。如果涉及到A地购买,B地售后,还需要协调两地的公证处,维权成本更加高昂。


 对此,互联网大厂的操作经验可供律所作为参考:下单购买、物流信息、开箱过程均通过存证云进行可信存证,所有存证信息可上链存储,线下、线上的全套取证信息,一键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目前抖音电商、京东、小红书等知名大厂均在使用『存证云』的可信存证赋能鉴真打假,存证云的APP存证黑科技“云桌面”功能更可支撑APP原生的神秘采买场景。


场景2:著作权侵权监测与取证


以著作权案件为例,律所在此类案件中通常会采用全风险代理的模式,即存证确权+侵权监测+侵权固证+维权打击,此时,存证闭环服务则成为律所刚需。


例如网页侵权固证,传统的截图存证,标准化程度低、过程冗长繁杂、耗时耗力,需要校对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确认网络环境的清洁性、逐个页面存证,由此导致取证效率低且维权效果也无法得到保障。


对此,某头部艺术品流通公司的经验可供律所参考:通过『存证云』存证、Hash同步区块链可进行轻量级确权;发现侵权信息后,进一步通过『存证云』批量存证侵权证据,用标准化的产品解决重复性的劳动,让律师的时间投入到高附加值的案件分析、策略梳理等工作模块上。

科技改变法律服务,借助成熟的第三方存证工具,实现电子数据取证、存证的规范化、自动化,不仅解放律师双手、降低律所成本,更重要的是将显著优化律所的法律服务方式,提升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进而提升委托人的服务体验感、加强用户粘性。



参考资料

[1]区块链司法存证应用白皮书,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

[2]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数据存证的设计与实现,中兴通信技术,冒小乐等

[3]审判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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