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带你读懂“区块链司法存证技术”

2021-01-22


区块链具分布式存储去中心化等存证特征,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篡改销毁丢失等问题,还拥有传统模式不可比拟的系统稳定性。可作为无法被篡改的经济交易数字账簿。区块链不仅能够记录金融交易,基本上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可记录。

区块链技术的加密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撤销性、多方参与性等,是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得以确认的关键因素。同时,也为合同双方信誉的调查、审核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传统电子数据存证的现状

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带来了大量电子数据存取证的需要。截止2018年12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6.75亿,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亿,网上外卖用户规模达4.06亿,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6.00亿,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6.12亿,短视频用户规模达6.48亿。随着微博、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的高度普及和使用,电子数据存证,已成为现今社会的实际情况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一种电子证据。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对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约89%的案件适用了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在其他案件中的使用率也逐年在上升。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商务往来,离婚财产、证券纠纷、互联网金融、电子病历,聊天记录中等不同类型的场景。


电子存证的法律依据


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独立证据,并对电子数据的取证手段进行了一些规定。其中的取证手段包含:

(1)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2)现场提取电子数据;

(3)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

(4)冻结电子数据;

(5)调取电子数据;

(6)书式固定;

(7)拍照摄像;

(8)拷贝复制;

(9)委托分析。

其中第一种扣押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首位选择。



《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第5条明确了满足法律要求电子数据的形式。第8条阐述了数据电文真实性对考虑的因素。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关因素。”


公证体系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

关于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操作程序,主要在《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国公证协会发布的《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9月7日印发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电子数据存证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虽然在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中,对电子证据的范畴、原件形式、取证手段等做了一些规定,但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包括存证环节、取证环节、示证环节、举证责任和证据认定中依然存在痛点。


存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具有数据量大、实时性强、依赖电子介质、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在存证中面临一些问题。

其一,单方存证。传统的存证方式有公证存证、第三方存证、本地存证等,这些方式本质上都是由一方控制存证内容,是中心化的存证方式。中心化的存证下,一旦中心遭受攻击,容易造成存证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其二,存储成本高。电子数据依赖电子介质存储,为了存储安全,经常需要使用多备份等方式,加之电子介质有其使用寿命,因此存储成本较高。


取证中的问题

(1)证据原件与设备不可分

对某些本地产生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时,原件只能留存在产生电子数据的设备中,证据原件和设备不可分。证据原件一旦离开设备,就变成了复制品而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发现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展示手机等设备,迫使当事人本人必须到庭参加进行操作;在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中,因查封电子数据原始载体是取证的首要手段,被调查人的电脑硬盘和服务器可能被全部拿走进行调查,导致被调查人正常业务被迫停止的情况。

同时,在实务中也很难杜绝当事人此前已经对原始文件进行删改,这是事倍功半的。

(2)原件可以被单方修改

目前,互联网软件上形成的数据原件,都是基于当事人在互联网软件服务商处注册的用户名密码下行为所致。在这种数据逻辑结构下,也基于对隐私权的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数据的删改,包括对其删改记录的删改是其当然的权限。那么所谓的原件到底是不是事件发生时真实、原始和完整的数据,互联网软件服务商业无法给出确切的答案。即使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给出了他所留存的数据,也无法证明这个数据是否经过互联网软件服务商的删改,不能完全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严格来讲,相关数据只能作为线索和间接证据使用。

因此,在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时候,所取证据是否属于原件,也是存疑的。


示证中的问题

电子数据展示和固定是电子数据使用的重要环节,由于电子数据的存在形式是存储在电子硬件中的电子信息,要获取其内容需要使用相应的软件读取和展示,这给示证带来了困难,具体表现在:

(1)并非所有电子数据的内容都可以通过纸质方式展示和固定,比如签名信息和时间信息;

(2)电子数据原件的固定和保存都是由一方当事人自行完成,这给了当事人篡改数据的空间;

(3)示证的困难使得对电子数据公证的需求增加,加大了举证负担,严重浪费了社会司法资源。


举证中的问题

在诉讼中,双方都会提交自己留存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当事人分别控制自己的数据的情况下,非常容易发生双方提交的证据有出入,甚至是矛盾的情况。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非常困难,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都无法成为断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很可能需要依赖分配举证责任来进行断案。而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无法举证则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积极篡改自己数据的一方可以在这种举证责任的安排下获利。


证据认定中的问题

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适性的最重要的司法原则之一。证据的认定,通常是认定证据“三性”的过程,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需要经过“三性”判定。电子数据因为数量大、数据实时性强、保存成本高、原件认定困难等原因,对证据的“三性”认定依然较困难,电子数据经常因为难以认定而无法对案件起到支撑作用,这对法官和当事人都造成了较大压力。


区块链司法存证技术应用

按照区块链节点的分布情况,区块链被分为公有链、联盟链、私有链三种类型

公有链是节点不需要任何的身份验证机制,只需要遵守同样的协议,即可获取全部区块链上的数据,并且参与到区块链的共识机制中的区块链系统。

联盟链是指针对特定的某些组织机构开放的区块链系统,这种许可机制就给区块链带来了一个潜在的中心。

私有链是指完全被某个组织机构控制并使用的区块链系统。

公有链不借助一个中心化的机构完成证据的存证验证(无论是公证处还是第三方电子存证机构),而是通过区块链算法本身的技术特性达到存证信息具备法律效力的结果。从实际操作来看公有链形式不适合电子存证,理由是:由于各类司法案件发生的随机性,无法预先得知哪些数据在未来可能需要成为呈堂证供,就需要开放让所有生产数据的主体以及数据生产工具(产生数据的软件)主动认可同一种共识机制,参与到区块链中。社会主体认同参与这种共识机制也需要漫长一个接受过程,当然国家也可以通过行政或立法来缩短这一过程。即便所有数据生产主体愿意参与到这种共识机制中来预防未来风险,由于数据和节点数量庞大所消耗的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是当前环境无法承受的,共识的成本也远超想象。更重要的是,完全的去中心化公有链与司法集中判断权相矛盾,“去中心化”的证据意味着脱离法院监管,对于诉讼中的审查判断不利。

那么,是否能在特定的组织和体系内实现联盟链的电子数据存证应用呢?联盟链中的股份授权证明(DPoS)机制可以通过不同的策略,不定时地选中一小群节点,由这一小群节点做新区块的创建、验证,签名和互相监督,大幅度的减少了区块创建和确认所需要消耗的时间和算力成本。相比于公有链,联盟链更注重隐私、安全和监管。同时,由于联盟链保留了部分的“中心化”,不仅得到了交易速度增快,交易成本大幅降低的回报,在司法领域更是解决了去中心化与司法判断权集中的矛盾。因此,更适合于电子证据存证。联盟链中的节点准入制,可以理解为已经赋予了节点一定的信任。假设我国法院体系内达成共识,由某个审级的人民法院参与到同一种共识机制下的联盟链,借助区块链技术原理将电子数据存储在区块链上,并结合摘要算法、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手段,保证用户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则实现了科技技术与司法实践的契合。


人民法院构建电子证据“联盟链”

根据区块链技术原理可知,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主体构建并统筹管理电子证据“联盟链”。我国北京互联网司法天平链、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就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将公证处、CA/RA机构、司法鉴定中心等机构与法院连接在一起的联盟链。

一是人民法院依托现有的审级系统充当联盟区块链的小群节点创建、验证,签名并互相监督。目前全国法院共3500余家。在司法联盟链中,使用共识机制进行节点同步时,如果以单个节点之间顺序同步,理想状态下,整个时间预估为3500*200ms,约为12分钟。实际上,节点之间的同步是扩散性的,以目前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基层法院的分级结构,理想状态下,时间可以缩短至1-3分钟左右。

二是人民法院有实力和组织力构建我国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体系。假设每个法院至少配置一台内网服务器,高级和最高级法院配置多台内网服务器,以3500家法院为基础,需要配置5000台服务器左右。按照单台服务器价格4000元,每年宽带费用1000元为例,初始购买服务器费用为一次性费用2000万元左右,后续每年费用大概为700-1000万元左右。

三是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解决了电子证据多方信任问题和获取司法监管许可问题。电子证据区块链存证主体以及信任度是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如果法院主导建立电子证据“联盟链”则可信度得到最大限度的提升。另一方面,我国法院构建的区块链更加的安全可靠,使得电子证据不再存放于别国区块链,可以保障我国的司法主权。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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