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这场知产沙龙,法律大家+资深律师,干货多到要溢出屏幕!

2018-09-25

近来,存证云陆续推出了多场针对知识产权保护语境中电子存证实务的应用沙龙活动,收获了大量企业、法务代表的好评。大家呼吁我们——好料不能停!所以今天,新一轮豪华版沙龙活动在上海开场啦!


本场活动,存证云特别邀请到了知名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黄武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锋作为重磅嘉宾,就“电子证据与知识产权诉讼”、“互联网证据的搜集与固定,电子证据在处理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性”做深入剖析。


老惯例,干货速速往下看:



互联网证据的搜集与固定,电子证据在处理网络侵权和网络犯罪案件的重要性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盛锋


盛锋律师执业至今已有18年,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管理、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上积累有丰富经验。今天的沙龙现场,盛锋律师带着自己亲身参与的实务案例来到现场,生动讲述了电子证据在各类案件中发挥的“关键作用”:


盛律师先以希拉里邮件门、北京雷洋案、刘强东涉侵案三个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事件开场,通过剖析其中涉及的各种电子证据情况,深入揭示了电子证据传播的广泛性、时间记录的科学性及虚拟性本质。



随后,盛律师以某网络赌博案为例,着力介绍了如何通过紧抓电子证据的根本特点对各类电子证据“鉴真”,从而破解真相。在谈及自身的体会时,盛律师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我们的周边存在着海量电子证据能为我们所用,因此,掌握正确的证据搜集、固定知识及技巧尤为重要。


2、电子证据背后牵涉大量科技,擅于借用电子存证等专业法律科技工具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才能实现对电子证据的“有效解读”。


3、每个时代的“证据之王”均有不同,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电子证据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必须重视。



电子证据与知识产权诉讼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黄武双

黄武双教授是不折不扣的“知产圈大咖”,出版有《知识产权法研究》、《知识产权法:案例与图表》等书籍,发表过大量学术论文,还主持并完成了10多个省部级和地方知识产权课题研究。


作为本次活动的重磅嘉宾,今天,黄教授站在理论与规则层面,做了《电子证据与知识产权诉讼》的独家讲授:


在现场,黄教授展示了一份最近三年5000件知识产权类民事判决案件的调查结果,数据显示,89%的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其中90%以上的涉电子证据案件存在争议,争议的核心主要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展开。接着,黄教授列举了调查中发现的法官对电子证据不予采信的主要理由:


1、只有打印件而无公证。

2、缺乏其他证据佐证。

3、单方出具的网络证据。

4、取证时间在后。

5、证明力低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对于上述法官不予采信情况的出现,黄教授认为这主要是司法裁判对电子证据不够熟悉所致,但他同时认为,电子证据是发展的大趋势,且电子证据和传统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一样,只有形式之差别,证据规则以及证据逻辑均无改变,目前,司法裁判也正在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接受和采信度。


此外,黄教授在演讲中详细列举了电子证据涵盖的主要要素,并强调这些要素也同时是司法裁判对电子证据进行审查的主要要素,即:


时间、位置、IP地址、身份确认、算法是否可信、是不是有足够且可信的鉴证人


作为补充,黄教授针对性地给出了固定电子证据时需要特别注意固定的内容事项:


IP地址、网络活动、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上网终端设备归属何人


之后,黄教授还介绍了两个极具代表性的司法实例,借此向现场来宾阐述了关于电子证据司法裁判的审理思路和原则,大家深受启发。



电子数据存证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

美亚柏科数法事业部华东区经理  李银平


在今天的沙龙中,美亚柏科数法事业部华东区经理李银平在现场分享了以存证云为代表的电子数据存证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应用实例:


李经理表示,伴随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但有不少人误以为只要电子存证技术上符合要求,法院就一定会采信。事实上,这样的理解并不准确,恰如前述黄教授所说,经电子存证工具固化后的电子数据,必须要符合真实性等一系列审查要求,才能转为可信电子证据。


存证云电子存证工具,采用了哈希值校验、电子签名等多种技术手段,这些技术完全符合本次最高院《规定》的相关内容;其次,无论是网页存证、录像存证,存证云的电子证据固化过程、方式及取证环境,都是严格按照电子存证规范严谨设计,并由司法鉴定机构全程鉴证,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证云积累了大量真实的用户口碑,得到了诸如淘宝网、亚马逊、京东等客户的多年信赖,所固化的大量、各类型电子证据也都作为使用者的有力证明,上升为可信“呈堂证供”


最后,李经理呼吁:“毫无疑问,电子证据是今天的证据王道,相应电子存证普适的时代也已到来,这是电子存证行业、律师、司法裁判体系大家共识,希望大家能共同抓住宝贵时机、积极掌握、探明电子存证之法,电子证据才能成为证据王冠上的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