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单位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单位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国务院法制办、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协调、指导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导研究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监督落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开展工作交流,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试点地方的人民政府要成立由负责法制、编制、信息公开、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二)强化统筹衔接。开展试点工作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编制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推进,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鼓励探索创新。开展试点工作要与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相结合,因地制宜,找准突破口和着力点,积极探索多种模式,不断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相对成熟的方面要规范完善,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健全强化。
(四)做好评估总结。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2017年底前组织试点单位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要会同有关方面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附件: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