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电子证据实验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高校的多位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现状、挑战与发展前景。
展望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在致辞中结合实务工作经验,以“有害物质”的司法鉴定为例,指出了科学证据学术探讨与司法实践相互隔离的问题,希望学界与实务界能够加强相互交流,法学学科教育加强司法鉴定等技术性证据的课程设置,共同推进社会治理。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及其对刑事司法领域产生革命性影响的背景下,研究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之于学术探讨、司法实务有着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在致辞时表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原副局长顾坚认为,从电子数据到法庭证据,需要集中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环境和方法在不断变化,给电子数据的提取带来了巨大挑战;四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除应符合传统的证据规则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以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的三大职能为主线,揭示了数字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审查实践中,需致力于将海量电子证据可视化,协助检察官看得见、看得清、用得好这些证据。在调查活动中,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发现线索、确认靶位、为侦办案件提供长时序证据。在侦查活动中,无论是职业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还是补充侦查权的行使,都存在主体特殊、办案难度大等特点,这也对检察机关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计算中心研究员、网络安全实验室首席科学家许榕生更关注数字人才的培养。他建议,高校在招收电子取证方面的研究生时,应招收双学位学生或进行交叉培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指出,即便人工智能等技术爆发性地出现在司法鉴定领域,也无法突破人证在证据法中的基础地位,数据问题必须靠专家证人出庭描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胡向阳结合自己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质证的司法案例表示,鉴定书中的比较与分析部分不应使用“相符”“相似”“疑似”这样的词语,这种表述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也不符合视频图像鉴定标准。
国投智能股份(美亚柏科)首席科学家江汉祥分析认为,传统犯罪案件下降、网络空间犯罪逆势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新兴科技手段消灭了一些犯罪形式,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高了破案效率,摄像头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他指出,网络空间犯罪防控治理体系的构建应把握网络用户、网络数据、网络平台、网络行为等要素。
聚焦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
研讨会主题发言设置了“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和“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两个单元,与会专家进行了积极发言。
第一单元聚焦“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金霞认为,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结果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可能关乎罪与非罪,应当秉持严格审慎的态度审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指出,注重“证据”与“技术”的交叉融合,建设“证据技术学”以适应技术迭代的多维证据时代带来的挑战。北京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教授郝永胜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实践和技能培训,应当训练法学本科生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而不仅仅是理论知识。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陈龙认为,对于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可信性的关注需要贯穿数据获取、分析和处置全程;应当建立起全要素质量保障体系,对包括鉴定方法、检材处置和管理体系要求等在内的多个环节进行考量。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研究员陈恺介绍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数字签名、电子影像等作为电子证据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了电子数据在司法中的应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取证技术;二是直接作为证据的运用;三是对电子数据有争议时的认定,产生的电子数据的鉴定问题。
聚焦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
围绕“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提出了涉众型犯罪如何应对等理论和实践课题。他认为,法律共同体需要积极探索将海量资金的分析报告、网页报告或是海量的通讯数据产生的报告,用作大数据证据样态的现实答案。电子证据法建设适逢使命与担当,应依托新的电子证据样态来构建一门“新电子证据法”。南京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副院长吴育宝指出,在技术不断升级,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不断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公、检、法、辩四方未来应着力提高各阶段、各主体相互间的认可程度。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云泉分析指出,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的专业知识作出具体要求。律师自行收集电子证据时往往容易陷入程序不明确、技术手段单一及调取证据能力普遍不足的困境。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指出,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在中间的检察环节和后端的法院审判环节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查找到和案件有关的核心数据。“网络犯罪的证据构成明显区别于传统犯罪,研究电子数据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检察官任留存认为,应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构建指控与证明体系,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多种电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并考虑海量数据移送成本高和软件壁垒的存在。
聚焦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
在专题讨论环节,研讨会设置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实务研讨”三个专题。
围绕“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这一话题,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丁丽萍指出,目前智能汽车行业面临隐私泄露和其他数据管理违法违规的巨大风险,企业有必要加强数据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处长毛奕宏以甘肃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三起刑事案件为例,分享了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中发挥引领和补证作用的做法。湖南大学教授廖鑫指出,人工智能时代要以“法”来打败魔法:第一个“法”是法律法案,目前国内外已经出台了非常多的相关法案;第二个“法”是检测方法,研究人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技术方法来检测AI伪造。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数字法律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仇寿霞指出,要扩大“取”的范围、提升“证”的能力、构建协同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机制。中国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博士郭玉刚介绍了数据泄露溯源取证技术的需求背景、技术能力与应用效果。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侦查学教研室主任胡德葳介绍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取证难点,分析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路径。
聚焦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
在“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专题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指出,目前针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呈现出“重技术轻法律”“重取证轻审查”的趋势,而立法上也呈现出审查框架的非均衡性特点,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予以反思和完善。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指出,对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应当回归到具体的程序当中,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电子数据纳入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从而无法为取证行为提供合法的授权依据,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总结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的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她指出,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与侦查取证程序复杂性之间存在张力,从而产生了对电子数据予以控制和保存的需求,进而形成电子数据冻结措施。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飞认为,传统电子数据概念和规则已经不能有效涵盖和规制现有各种数字化证据。基于不同类型数字化证据在证明逻辑上的不同,应将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修改为一种开放整合的数字证据。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副教授岳佳认为,暗网毒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的难点主要是电子证据认证活动复杂、效率低,完整性难以保证,难以建立逻辑关联,可以从提升暗网毒品犯罪电子证据智能审查的能力,对排除规则进行理性调试,对印证理念进行现代化运用等方面完善证据。
(作者戴士剑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