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09-02

本案为音乐著作权人使用电子数据存证云保全侵权证据的真实案例,所使用的存证功能为录屏存证。

法院认可该证据,最终权利方胜诉。

下为判决书全文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2民初6272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院北汽双井文创园3号楼G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06538858P

法定代表人:陈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荣荣,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巿巿南区宁夏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200427403386W

法定代表人:刘吉,职务: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颖,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笛公司”)诉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8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高荣荣以及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独家著作权之广播权权益的音乐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及合理支出律师费用20000;共计:4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不知所措》是由张馨月作词、陈潮成作曲,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葵公司”)经《不知所措》词作者张馨月、曲作者陈潮成授权,并依法进行著作权登记,依法享有《不知所措》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如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727日起至作品保护期届满,海葵公司将《不知所措》的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授权给北笛公司,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不知所措》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经典886》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202012228:00-8:5920201226日、20201314:00-14:59的《精彩节目》栏目共3次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不知所措》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2.《暖味》由梁又双、丁芙妮作词,丁芙妮作曲,梁又双、丁芙妮将《暖味》的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将《暖味》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转让授权给北笛公司,北笛公司即原告依法享有《暖味》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之广播权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暖味》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文艺广播》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2021169:00-10:00的《乐行乐动听》栏目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暖味》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3.《甜了个蜜》由可泽(本名王宁科)作词作曲,可泽(本名王宁科)将《甜了个蜜》的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将《甜了个蜜》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转让授权给北笛公司,北笛公司即原告依法享有《甜了个蜜》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之广播权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甜了个蜜》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文艺广播》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20211215:00-17:00的《情歌还是老的好》栏目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甜了个蜜》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4.《广东爱情故事》由广东雨神(本名卢绿寅)作词作曲,广东雨神(本名卢绿寅)将《广东爱情故事》的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将《广东爱情故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转让授权给北笛公司,北笛公司即原告依法享有《广东爱情故事》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之广播权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广东爱情故事》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音体广播》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202012921:00-23:59的《星光乐未眠》栏目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广东爱情故事》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5.《下山》由朱斌语作词作曲,朱斌语将《下山》的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将《下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转让授权给北笛公司,北笛公司即原告依法享有《下山》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之广播权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下山》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音体广播》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20211910:00-12:00(915流行ing)栏目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下山》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6.《忘川彼岸》由浮生(袁剑峰)作词作曲,浮生(袁剑峰)将《忘川彼岸》的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将《忘川彼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转让授权给北笛公司,北笛公司即原告依法享有《忘川彼岸》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之广播权的所有可转让权利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因此,原告依法享有《忘川彼岸》在大陆地区的专有著作权中的广播权,原告通过商业运作与投入,使得该歌曲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声誉,在中国市场广泛传播,成为时下流行的网络歌曲,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的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直播类的《经济886》频道栏目组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费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20201225日、202115日、20211117:00-20:00《晚有引力》栏目3次播放原告拥有广播权的歌曲《忘川彼岸》获得了经济利益,节目播放完毕后,其形成的相应广播音频仍在互联网传播,供所有用户点击、浏览、播放、分享、下载。综上,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是《经济886》频道《精彩节目》栏目组,《文艺广播》频道《乐行乐动听》、《情歌还是老的好》栏目组,《音体广播》频道《星光乐未眠》、《915流行ing》栏目组的著作权人,以上栏目擅自以营利为目的播放涉案歌曲,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歌曲依法享有的词曲著作权之广播权权利。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范围广泛,侵权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巨大。原告主张每首歌曲侵权一次2000元的赔偿额,即《不知所措》《忘川彼岸》分别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暖味》《下山》《甜了个蜜》《广东爱情故事》分别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总计20000元。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暖味》《下山》《忘川彼岸》三首歌曲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辩称,本案原告是依据广播权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权利,但原告主张的所谓侵权事实均发生在互联网,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而原告并不享有该项权利,原告针对作品的网络使用行为主张广播权没有权利基础,且网络播出情况与广播频道实际播出情况并不一致,不能证明涉案作品通过广播频道实际播出的情况,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缺乏证据支持,依法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仅就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标准明显过高,没有事实依据,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标准明显过高,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付,且该费用属于间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和证据交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对双方当事人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广东爱情故事》及《甜了个蜜》的音乐作品转让协议及证明,以证明海葵公司自词曲作者处受让以上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手写名字系词、曲作者本人书写,原告展示转让协议时,该协议也没有海葵公司的盖章,不能证明协议已生效。本院认为,虽然原告出示转让协议时,该协议并未加盖海葵公司的公章,但原词曲作者已经在该协议中签字,海葵公司也已出具授权书,将相关歌曲的广播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即海葵公司已实际履行涉案协议,而且原告也出示了附有词、曲作者身份证复印件的转让协议原件,故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交《不知所措》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证明复印件,并当庭登录“上上签”电子签约平台展示上述证据,以证明海葵公司自词曲作者处受让该歌曲的词曲著作权。被告质证认为,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约的机构需取得相应资质认证,原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平台已经取得了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不能证明该部分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而且原告展示的该部分协议及平台信息仅能看到协议的内容,无法确认和核实电子签名的主体身份,不能确定相应的签字是著作权人本人所签,是不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本院认为,原告仅展示了在电子签约平台存档的相关合同,并未提供第三方平台在签约时的资质证据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故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3.原告提交海葵公司向其出具的《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3首歌曲的授权书,以证明其已取得上述3首歌曲的广播权。被告质证认为,原告取得涉案作品授权的证明文件,仅在附件列表中有所体现,但该列表并没有海葵公司的盖章确认,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海葵公司已将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已出示了该组证据的原件,经查看,该组证据较厚,海葵公司已加盖骑缝章,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原告提交《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3首歌曲的词谱、曲谱,以证明词、曲作者的身份。被告质证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证据来源无法确认,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明系涉案作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所显示的词、曲作者与公开渠道显示的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一致,在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涉案歌曲的词、曲作者身份予以确认。5.原告提交了一份取证时间为2021822日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附MP3文件一个,以证明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在其广播直播类节目中播放《甜了个蜜》。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交了该证书,但其提交的附件并不能体现与本案的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6.原告提交《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在QQ音乐、酷狗、网易云、抖音、全民K歌数据收集量,以证明上述歌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质证认为上述证据并未进行公证,数据来源以及网页内容并不具备客观性和真实性,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未对上述证据公证,但上述证据与通过公开渠道所获得的信息基本一致,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7.原告提交其与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2021年法律顾问合同》及代理费、顾问费发票,以证明其为了维权所付出的合理支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不能体现与本案有直接关联,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8.原告提交律师函及结算单,被告质证认为律师函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相关的邮寄送达信息,另,律师函涉及的主体系海葵公司,也不是原告,与本案无关;结算单自己未见过,需庭后核实,就该结算单内容看,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金额过高,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律师函发出主体系海葵公司,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结算单中的歌曲也并非本案歌曲,故本院对结算单与本案的关联性亦不予以认可。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与《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权属相关的事实

(一)湖北省版权局于2020123日颁发的鄂作登字-2020-B-00020196号《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不知所措-词曲,作品类别为音乐,作者为张馨月、陈潮成,著作权人为海葵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20206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20727日。

(二)《广东爱情故事》的词曲作者为卢绿寅(广东雨神)。202072日,卢绿寅出具《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书》,将《广东爱情故事》的词、曲著作权的全部著作财产权及相关权利转让予海葵公司,海葵公司是《广东爱情故事》的词、曲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且可以授权或转让第三方使用。

(三)《甜了个蜜》的词曲作者为王宁科(可泽)。20171015日,王宁科出具《词曲作者身份证明》,将《甜了个蜜》的词、曲著作权转让给海葵公司,海葵公司是《甜了个蜜》的词、曲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且可以授权或转让第三方使用。

(四)20201217日,海葵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在内的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广播权,授予原告北笛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即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授权时间为20201017日至20211016日。授权方式为独家授权,可转授权,可以被授权人名义进行维权。

二、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确认函》记载,20201225日,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公证中心在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公证保全文件,文件名称为20201225130933—青岛广播音体《广东爱情故事》12192145(屏幕录像).mp4。文件显示,在上述取证日期,原告登录www.qtv.com,该页面下方显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选择“直播”栏目下的“广播”,进入爱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页面,选择“音体广播”,显示当前正在直播的广播节目为915音乐正一点,点击当前页面右侧的“2020129日”、“21:00-23:59915星光乐未眠”,页面显示为“回看星光乐未眠”,拖动时间条至21:4536,当前播放的歌曲为《广东爱情故事》。

2021年12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该证书对应的电子证据包记录了取证人在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操作过程以及在操作过程中获取的数据。电子证据包中录像文件显示,在上述取证日期,原告登录www.qtv.com,该页面下方显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选择“直播”栏目下的“广播”,进入爱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页面,选择“文艺广播”,显示当前正在直播的广播节目为乐行乐动听之欧美,点击当前页面右侧的“202112日”、“15:00-17:00情歌还是老的好”,页面显示为“回看情歌还是老的好”,拖动时间条至15:3738,当前播放的歌曲为《甜了个蜜》。

厦门市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确认函》记载,20201225日,原告通过电子数据公证中心(ENC)在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公证保全文件,文件名称为20201225133410—青岛广播经典886《不知所措》12220801(屏幕录像).mp4。文件显示,在上述取证日期,原告登录www.qtv.com,该页面下方显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选择“直播”栏目下的“广播”,进入爱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页面,选择“经典886”,显示当前正在直播的广播节目为精彩节目,点击当前页面右侧的“20201222日”、“8:00-8:59精彩节目”,页面显示为“回看精彩节目”,当前播放的歌曲为《不知所措》。

2020年1231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该证书对应的电子证据包记录了取证人在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操作过程以及在操作过程中获取的数据。电子证据包中录像文件显示,在上述取证日期,原告登录www.qtv.com,该页面下方显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选择“直播”栏目下的“广播”,进入爱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页面,选择“经典886”,显示当前正在直播的广播节目为精彩节目,点击当前页面右侧的“20201226日”、“14:00-14:59精彩节目”,页面显示为“回看精彩节目”,拖动时间条至14:5014,当前播放的歌曲为《不知所措》。

2021年18日,原告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时间戳认证。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记载,该证书对应的电子证据包记录了取证人在联合信任电子证据取证系统操作过程以及在操作过程中获取的数据。电子证据包中录像文件显示,在上述取证日期,原告登录www.qtv.com,该页面下方显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版权所有”,选择“直播”栏目下的“广播”,进入爱青岛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广播”页面,选择“经典886”,显示当前正在直播的广播节目为精彩节目,点击当前页面右侧的“202113日”、“00:00-00:59精彩节目”,页面显示为“回看精彩节目”,拖动时间条至00:2554当前播放的歌曲为《不知所措》。

三、其他事实

《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在酷狗音乐、QQ音乐、抖音平台、全民K歌等各大音乐平台有较高的热度,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一、原告是否系《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词曲的相关权利人;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是关于原告是否系本案权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不知所措》的作品登记证书,《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的音乐作品转让协议及证明,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海葵公司经转让取得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著作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经海葵公司授权取得《广东爱情故事》《甜了个蜜》《不知所措》词曲著作权之广播权。根据授权书的记载,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尚处在授权的有效期内,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

二是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对本院查明的与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并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系通过被告网站进行搜索查找,在网络进行播放,原告取证的作品使用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网络播出情况与广播频道的实际播出情况并不完全一致,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相关作品存在广播直播的情况,即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侵犯作品广播权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该条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内容,其核心内容为“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即交互式方式获取作品。因此,本项规定的广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非交互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虽然原告通过在被告网站搜索查找,并以“回看”的方式进行取证,但通过原告取证时的录屏可以看出,被告在明确的时间段内通过其明确标注为“广播直播”的节目播放了案涉歌曲,而该时间是公众无法选择的,故被告以广播直播方式播放涉案歌曲的行为符合本条款所规定的广播权所规制的行为。至于案涉歌曲可以通过“回看”播放,也仅说明“回看”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管理广播直播类节目中播放了案涉歌曲,属于法定许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原告享有独家著作权之广播权权益的音乐作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的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范畴,其应当向涉案歌曲的词曲著作权之广播权权利人即本案原告支付报酬。在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本院酌情考虑歌曲的类型、知名度及被告的性质、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次数、维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15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

二、驳回原告北京北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司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慧慧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冷宣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