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如何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法院说…

2022-08-15

电子数据存证云平台长期对外科普介绍大量各类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存证/保全相关知识内容。其中,如何在法庭上出示电子数据证据这一问题最受关注!

为答疑解惑,小编特别整理了上海高院发布的最新“解答”,集中就目前最热门的电子证据类型(微信、短信、邮件、网页)的展示方法做了整理。

内容如下(以下内容出自上海高院主办“浦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0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02电子邮件

举证一方应提供邮件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及邮件提供人,上述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邮件的生成、接收时间及邮件内容。庭审出示证据时,若双方均无异议,可直接出示邮件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成纸质件。若已对电子邮件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邮件,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03网页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若已对相关网页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04微信记录


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 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 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 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 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 如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



读完以上内容,大家会发现,除微信外,其余3种电子数据证据均提到可以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重复3遍!足可见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重要性!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式,上海高院同样总结如下: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方式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证据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等。在具体实施证据保全时,会因证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既有传统证据保全的方式,也有其独特的方式。


01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分为诉中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情形。基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性,电子数据证据保全除了要选择相关的物质载体,并且对相关的使用人、制作者进行必要的询问外,最主要的是应当在专家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的保全工作。只有使法律与技术相结合,才能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并且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原件有关的证据材料,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02公证保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高的证据效力。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内容应当包括电子数据原始性公证和电子数据取得行为真实性公证。具体而言,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再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相关操作。


03网络公证保全

网络公证是指由特定的网络公证机构借助网络平台,在网上接受并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开展公证业务。电子数据证据的网络保全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全(即实时数据保全)和综合保全(包括网上拍卖、裁判、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其应用领域涉及到一方确定另一方不确定的交易,可起到监督作用。

网络公证保全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也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时首先审查需要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的生成、储存、传输、保存方法等是否具有可靠性,在确认保全对象客观真实的前提下,采用备份、打印、拷贝、拍照和摄像等方式予以保全。


法院审查标准

一般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应关注其“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中,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因此《证据新规》没有加以规定,而是着重关注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在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空差,且电子数据证据本身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其真实性审查更加需要新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3条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了考量因素,并赋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了指引。

法院对于证据真实性审查可谓是最为关注,这其中包含了对电子数据证据载体、数据本身、内容真实性的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94条,涉及电子数据证据存证方式的推定电子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有如下情形:

• 自行存证,即由当事人自行通过拍照、下载、截图等方式保存;

• 公证存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 时间戳存证,即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存证方式;

• 区块链存证,即由时间戳、非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等多个网络技术组合而成的一项技术方案,其通过去中心化、把多个符合条件、有计算能力的区块组成一个链条,链条上的每一个区块都保存了完整交易信息的存证方式。


除自行存证,其余三种存证方式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