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迁移公证业务介绍

1 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迁移公证业务

1.1 存证云迁移公证业务介绍

当办理腾讯公众号/小程序主体迁移手续时,腾讯将要求办理人提交【迁移公证书】,存证云平台提供在线办理【公对公】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之间的迁移公证业务。您可以向腾讯提交迁移公证书继续完成其他必要步骤。


1.2 存证云迁移公证业务办理条件

6种不支持办理的情况:

×不支持一方是个人账号、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政府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之间的迁移公证;即不支持个人和企业号互转,只办理企业转企业

×不支持双方均是个人账号的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之间的迁移公证

×迁移公证办理完成,不等于迁移就完成了,我们只提供微信迁移过程中【公证】环节服务,是否迁移成功需询微信公众号客服。

×办理主体单位状态需正常,已注销/状态异常的无法办理。

( !)双方办理人员(代理人)不允许为同1

(×)从2023年6月起,个人、企业订阅号不能迁移企业服务号


3种支持办理的情况:

)企业服务号A转移至企业服务号B上

)企业服务号A可以迁移到企业订阅号B

)企业订阅A可以迁移到企业订阅号B上


1.3 存证云迁移公证业务办理价格

单笔费用 499(仅为公证费,不包含腾讯收取的费用),提供一份迁移确认函及对应公证书(全电子版)


1.4 迁移公证业务办理时长

预估总时长:5~10个工作日

①您提交迁移公证申请后,公证处将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您的材料。

②当您材料审核通过后,公证处才会收取费用。

③确认费用到账后,公证处将在5-7个工作日内签发公证书。

为避免延误,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还请您预留好办理时间。

如需加急,欢迎您拨打: 0592-5176603


1.5 迁移公证业务材料要求

① 公众号权属证明截图(请严格按照官网后台图例截取完整页面,避免来回审核失败)

② 代理人/办理人申请时需要:(双方企业主体的代理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a)《授权委托书》申请表(加盖公章)(申请时可在线下载模板)

 b)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1.6 迁移公证业务办理流程

①申请注册2存证云账号(出让及接收方),完成对应企业实名认证

*请注意:平台只支持企事业单位、政府类账号,不提供个人服务。

②在存证云平台上提交电子印章图片,即公章图片(要求无底纹、无遮盖,可在白纸上盖章拍照后上传)



③ 出让方发起迁移函受让方接收迁移函并且填写盖章确认后,回传给出让方盖章签署,平台即可推送公证处进行公证;

④ 公证处返回审核结果(审核需要1-3个工作日),如果审核通过,即可在线支付公证费用499元。任意一方均可支付;费用为【公证费】,不包含腾讯收取的其他费用。

⑤ 费用到账后1-3个工作日左右出具公证书。


1.7 迁移公证办理注意事项

办理迁移公证的时候,请留意下列注意事项:

①办理时,迁出方和迁入方的代办人/代理人/经办人不能是同一个人

②上传电子印章,印章需清晰无遮盖或底纹且为正常红色无噪点(可在白底纸上盖章后拍照上传)

③办理时,平台将根据填写信息自动生成迁移函,不需要提交腾讯平台的迁移函

④非法人办理的(代办人/代理人/经办人),请填写下载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上传

*请注意区分【实名认证委托书】及【迁移公证授权委托书】,切勿混淆

⑤请您输入正确的手机号码以通知受让方;该号码应该与受让方在平台绑定的号码一致

⑥499元是【迁移公证】办理费用,不是腾讯迁移账号的费用;


1.8 迁入公证业务常见疑问

迁入方在哪里查看待签署?

1、迁出方填写受让方手机号码错误,建议您核实手机号码。

*如输入的手机号码非受访方存证云平台注册账号绑定的手机号该号码登录后将不会显示待签署记录

2、通知受让方手机号码正确,但不知如何查看待签署记录,请参照下图找寻对应入口(受让方点击迁移公证-公证管理-进入对应办理业务栏):



迁移公证审核失败

以下是迁移公证出现审核失败的常见问题及处理办法:

情况一:笔录被询问人与签名不一致

代办模式下,应选择【代理人模式】,在笔录被询问人签名处签署代理人姓名

情况二:提供的公众号权属证明不完整

请提供完整的微信公众号权属证明,证明内容必须需包含主体信息及原始ID信息

情况三:代办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落款日期未填写

授权委托书直接加盖公司公章并补充落款日期

情况四:签名的时候过于潦草,难以辨认

为便于公证员审核,请您签字尽量工整

情况五:代办迁移公证,迁入迁出方代办人是同一个人

出让方与受让方代理人不能够为同一人或同一手机号码

情况六:未上传最新的营业执照

迁出方或者迁入方经营信息有变,例如地址变更、法人变更等,需要提供最新的营业执照

请注意,无论是迁出方或是迁入方,请确保工商登记企业状态为正常,异常情况下无法办理


③迁移公证发票开具

迁移公证业务完成后,请支付方登录存证云官网后台迁移公证勾选办理过的公证项目填写开票信息

*默认为【电子普票】,提交后 5-7个工作日完成开票,发送至您填写的邮箱中。


如您需要催促开票,请您通过电话与我们联系:0592-6037094



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召开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电子证据实验室、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和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首届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与前沿理论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全国高校的多位学者及司法实务界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应用的现状、挑战与发展前景。

展望电子数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主任刘喆在致辞中结合实务工作经验,以“有害物质”的司法鉴定为例,指出了科学证据学术探讨与司法实践相互隔离的问题,希望学界与实务界能够加强相互交流,法学学科教育加强司法鉴定等技术性证据的课程设置,共同推进社会治理。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及其对刑事司法领域产生革命性影响的背景下,研究电子数据司法应用之于学术探讨、司法实务有着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党委书记周志荣在致辞时表示。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原副局长顾坚认为,从电子数据到法庭证据,需要集中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三是电子数据的提取环境和方法在不断变化,给电子数据的提取带来了巨大挑战;四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除应符合传统的证据规则要求外,还应遵循有关技术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以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的三大职能为主线,揭示了数字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审查实践中,需致力于将海量电子证据可视化,协助检察官看得见、看得清、用得好这些证据。在调查活动中,借助数字技术可以发现线索、确认靶位、为侦办案件提供长时序证据。在侦查活动中,无论是职业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还是补充侦查权的行使,都存在主体特殊、办案难度大等特点,这也对检察机关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计算中心研究员、网络安全实验室首席科学家许榕生更关注数字人才的培养。他建议,高校在招收电子取证方面的研究生时,应招收双学位学生或进行交叉培养。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进喜指出,即便人工智能等技术爆发性地出现在司法鉴定领域,也无法突破人证在证据法中的基础地位,数据问题必须靠专家证人出庭描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胡向阳结合自己作为专家证人参与质证的司法案例表示,鉴定书中的比较与分析部分不应使用“相符”“相似”“疑似”这样的词语,这种表述不符合司法鉴定文书制作规范,也不符合视频图像鉴定标准。

国投智能股份(美亚柏科)首席科学家江汉祥分析认为,传统犯罪案件下降、网络空间犯罪逆势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新兴科技手段消灭了一些犯罪形式,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提高了破案效率,摄像头让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他指出,网络空间犯罪防控治理体系的构建应把握网络用户、网络数据、网络平台、网络行为等要素。

聚焦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

研讨会主题发言设置了“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和“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两个单元,与会专家进行了积极发言。

第一单元聚焦“电子数据证明作用的科学审视”。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郭金霞认为,科学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的结果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可能关乎罪与非罪,应当秉持严格审慎的态度审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学军指出,注重“证据”与“技术”的交叉融合,建设“证据技术学”以适应技术迭代的多维证据时代带来的挑战。北京大学信息技术学院教授郝永胜认为,法学教育应该更加注重实践和技能培训,应当训练法学本科生具备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而不仅仅是理论知识。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教授陈龙认为,对于电子数据全生命周期可信性的关注需要贯穿数据获取、分析和处置全程;应当建立起全要素质量保障体系,对包括鉴定方法、检材处置和管理体系要求等在内的多个环节进行考量。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研究员陈恺介绍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数字签名、电子影像等作为电子证据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中央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了电子数据在司法中的应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取证技术;二是直接作为证据的运用;三是对电子数据有争议时的认定,产生的电子数据的鉴定问题。

聚焦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

围绕“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现状观察”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品新提出了涉众型犯罪如何应对等理论和实践课题。他认为,法律共同体需要积极探索将海量资金的分析报告、网页报告或是海量的通讯数据产生的报告,用作大数据证据样态的现实答案。电子证据法建设适逢使命与担当,应依托新的电子证据样态来构建一门“新电子证据法”。南京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副院长吴育宝指出,在技术不断升级,电子数据合法性、真实性问题不断成为案件争议焦点的背景下,公、检、法、辩四方未来应着力提高各阶段、各主体相互间的认可程度。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张云泉分析指出,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收集人员的专业知识作出具体要求。律师自行收集电子证据时往往容易陷入程序不明确、技术手段单一及调取证据能力普遍不足的困境。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白磊指出,在刑事诉讼流程中,在中间的检察环节和后端的法院审判环节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查找到和案件有关的核心数据。“网络犯罪的证据构成明显区别于传统犯罪,研究电子数据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检察官任留存认为,应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构建指控与证明体系,全面审查、综合分析多种电子数据之间的关联性,并考虑海量数据移送成本高和软件壁垒的存在。

聚焦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

在专题讨论环节,研讨会设置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电子数据司法应用的实务研讨”三个专题。

围绕“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与方法的前沿探索”这一话题,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研究员丁丽萍指出,目前智能汽车行业面临隐私泄露和其他数据管理违法违规的巨大风险,企业有必要加强数据合规体系的建设和实施。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处处长毛奕宏以甘肃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三起刑事案件为例,分享了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中发挥引领和补证作用的做法。湖南大学教授廖鑫指出,人工智能时代要以“法”来打败魔法:第一个“法”是法律法案,目前国内外已经出台了非常多的相关法案;第二个“法”是检测方法,研究人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技术方法来检测AI伪造。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安全研究所有限公司数字法律服务事业部副总经理仇寿霞指出,要扩大“取”的范围、提升“证”的能力、构建协同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机制。中国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博士郭玉刚介绍了数据泄露溯源取证技术的需求背景、技术能力与应用效果。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侦查学教研室主任胡德葳介绍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取证难点,分析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路径。

聚焦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

在“电子数据审查与质证的理论探讨”专题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吴洪淇指出,目前针对电子数据的研究呈现出“重技术轻法律”“重取证轻审查”的趋势,而立法上也呈现出审查框架的非均衡性特点,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予以反思和完善。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谢登科指出,对于电子数据合法性的审查应当回归到具体的程序当中,但目前刑事诉讼法并未将电子数据纳入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从而无法为取证行为提供合法的授权依据,解决这一问题应当成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裴炜总结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的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她指出,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与侦查取证程序复杂性之间存在张力,从而产生了对电子数据予以控制和保存的需求,进而形成电子数据冻结措施。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飞认为,传统电子数据概念和规则已经不能有效涵盖和规制现有各种数字化证据。基于不同类型数字化证据在证明逻辑上的不同,应将刑事诉讼法中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修改为一种开放整合的数字证据。甘肃政法大学司法警察学院(公安分院)副教授岳佳认为,暗网毒品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的难点主要是电子证据认证活动复杂、效率低,完整性难以保证,难以建立逻辑关联,可以从提升暗网毒品犯罪电子证据智能审查的能力,对排除规则进行理性调试,对印证理念进行现代化运用等方面完善证据。

(作者戴士剑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